畜禽肉类食品安全科普警示
日期:2024-10-24 08:33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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