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3 15:36
标识。当事人购进的芝麻鸭385.75kg,单价17元/kg,总价6557.75元,实付6557元,暂未销售,货值金额655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