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3 15:36
法线索已依法移送至县农业部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8Kg,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绵阳市游仙区某食品加工厂
生产超范围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绵阳市游仙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风味肉串(速冻生肉制品)进行抽检。2024年6月21日,游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