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1 09:44
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及菌落总数不合格,判定结论均为所检批次产品不合格。收到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对该案调查核实过程,当事人主动向社会发起召回公告,召回了部分涉案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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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陵市某副食经销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