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1 09:44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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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3月22日、3月28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多份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层层脆(酱卤肉制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结论为山梨酸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