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1 09:44
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 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案件移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马某某销售的食品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5种产品,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中不得添加西地那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