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8 10:50
干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收集证据,经查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7月8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当区鑫冠源冷冻食品经营批发经营部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当区鑫冠源冷冻食品经营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当事人冰柜贮存销售的25包鲜源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