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8 1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70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花溪区九州汇特产店涉嫌以风干猪肉冒充牛肉干向消费者销售案
2024年3月31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岩分局接到投诉反映在青岩古镇九州汇特产店购买的牛肉干不是牛肉。当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调查,围绕投诉人反映的以风干猪肉冒充牛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