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8 10:50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南明区春慧食品厂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7日和2024年7月3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到贵阳市南明区春慧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