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8 09:23
监管部门联合调查,最终确认3批次不合格产品真实生产企业,并交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在调查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凭据、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在法律授权及限定的义务范围内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找到了上级供货商,并逐级溯源核查到实际真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