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校园餐”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日期:2024-10-15 10:15
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醋两瓶,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希望全市学校引以为戒
  用心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
  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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