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5 10:08
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于2024年3月1日购进原料加工生产鸡肉串,产品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令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立即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本案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并且是肉制品加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理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生产。无证生产,既是对国家监管制度的破坏,也无法保证产品质量,是对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