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4 08:44
管理局镜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嘉峪关市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要求对食品成品留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未按要求对食品成品留样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嘉峪关某烘焙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