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6号(关于进口乌干达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4-10-11 08:35
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乌干达法律法规规定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乌干达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安全的、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水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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