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6号(关于进口乌干达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4-10-11 08:35
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乌干达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乌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乌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乌干达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乌干达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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