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6号(关于进口乌干达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4-10-11 08:35
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乌干达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下同),应获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乌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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