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0 10:02
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校食堂限期完成整改。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3月12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校食堂采购的肉沫仍未做进货台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彭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学校未按规定配置三防设施案
2024年3月26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瑞昌市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三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