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09 13:47
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马尔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职业学院未定期维护清洗餐饮设备设施案
2024年5月13日,马尔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职业学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餐饮设备设施不洁,未定期清洗,餐具、饮具未清洗干净或者未消毒。执法人员当场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