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日期:2024-10-09 1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醋两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油市某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和加工制作发芽土豆案
  2024年4月16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学食堂未对餐食进行留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学食堂进行回访检查,发现食堂未进行晨检,未对购进土豆进行查验且将已发芽的土豆存放于食堂待加工
2/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0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