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27 15:29
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野生动物制品(野猪肉)8.4KG,罚款1075元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某副食店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7日,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上的火腿肠销售区的1盒午餐方腿香肠(规格:400g*12块),其中有该品牌香肠10块,生产日期为20240203-9-2MY,保质期:90天,储存条件0℃-4℃,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