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场监管局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第17期)
日期:2024-09-27 15:29
现冻库内存放着待销售的野猪肉8.4KG。当事人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规定,被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春节前从游商处购进野猪腿肉8.4KG,单价59.6元/KG,实付货款500元,购进后以6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537.6元。
  当事人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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