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27 15:29
时,未经送检,在产品包装上虚构了营养标签上的各项数据。该产品共计生产了90袋,出厂价49.80元/袋,至检查时已全部售完。本案货值金额4482元,违法所得448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82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野猪肉案
2023年12月18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