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27 15:29
于二年。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北川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经营虚假标注
营养标签食品案
2024年3月13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