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日期:2024-09-25 14:34
不应参与与家禽接触的疫情处置工作。
  (二)疫情处置人员和家禽饲养人员应及时报告健康异常情况。
  (三)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禽只和养殖场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监测。
  (四)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其家人应尽快接受卫生健康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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