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25 09:40
六项之规定。2024年5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毕节市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黔西市某小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3月19日,毕节市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黔西市某小学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但仍然为校内师生供餐。经查,该校食堂于2019年3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