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25 09:40
额共计5982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冷加工糕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26日,湄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66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某中学校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5月8日,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