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5号(关于进口纳米比亚羊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4-09-24 14:56
H认可。
  (二)供宰活羊须符合的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WOAH及中方认可的纳米比亚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 来自宰前12个月内没有从纳米比亚口蹄疫无疫区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引进过任何偶蹄类动物的农场。
  3. 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蓝舌病、裂谷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羊布鲁氏菌病、羊出血性败血症、细粒棘球蚴病、羊流产沙门氏菌临床病例的农场。
  4. 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纳米比亚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羊病而受到检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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