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5号(关于进口纳米比亚羊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4-09-24 14:56
输华羊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设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在纳米比亚共和国农业、水利和土地改革部(以下称纳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输华羊肉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羊肉方可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 纳米比亚境内没有羊痒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和小反刍兽疫。
  2. 纳米比亚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W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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