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日期:2024-09-24 14:24
有生产食品。执法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得知该产品是在息烽鑫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对息烽鑫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产品巧禾坊阳朗辣子鸡外包装的标签、包装袋及泡沫箱等,但未发现该公司具备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资质,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所使用电子台秤的检定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使用未经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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