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日期:2024-09-20 14:35
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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