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日期:2024-09-20 14:35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05 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