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肉制品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日期:2024-09-19 14:34
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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