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日期:2024-09-18 14:59
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四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刘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5月2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市民热线举报,称刘某某销售来源不明的猪肉。经查,当事人在金湖县汽车站北侧国府宾馆门前道路边分解销售猪肉,当事人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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