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18 14:59
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024年7月1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肉类产品生产企业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7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三防设施未正常使用、车间地面积水较重、生产环境较差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