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12 10:40
与有效期合格产品混放在一起,未标注过期、临期产品存放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产品购进票据、供货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