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食盐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的提醒告知书
日期:2024-09-06 10:16
合要求的食盐。禁止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我区执行食用盐的碘含量为18-33mg/kg标准。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中用餐食堂等用盐加工单位应当使用碘含量符合我区标准的碘盐。为满足特殊人群需要,未加碘食盐外包装须明晰标注未加碘字样。
  广大食盐经销商和人民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以防购买、食用到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盐,确保食盐食品安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发现食盐违法经营行为或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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