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06 10:16
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食盐零售单位应从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食盐零售单位禁止销售散装食盐、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