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821号公告
日期:2024-09-03 14:49
性的,按照第四条规定处理;同一车辆累计3次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做好相应车辆全面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生猪运输活动。九、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病原学检测应在采样后12小时内完成。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应当采用《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检测试剂。十、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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