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02 10:26
鸡制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7.阆中市某食品经营部在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假掺杂案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