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规定
日期:2012-12-17 09:26
)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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