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规定
日期:2012-12-17 09:26
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六)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接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咨询、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或互相推诿的。
  (七)其他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七条 发生以下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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