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规定
日期:2012-12-17 09:26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事故发生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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