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规定
日期:2012-12-17 09:26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食安办。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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