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4-03-05 16:54
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省份修订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4年4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加大政策支持。当本省份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应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省份可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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