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0-30 16:20
人民政府(行署)征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专家意见,逐步完善各地屠宰相关信息,为各地科学设置生猪屠宰厂(场)提供技术支撑。
(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