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20 14:15
区,二者之间设有隔离设施;
(二) 成品出厂应当使用专用通道和出入口,运送生猪和废弃物的,不得与其共用;
(三) 设有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官方兽医室和无害化处理间(或暂存设施)等;
(四) 分别设有生猪运输车辆、产品运输车辆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区域,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应当临近生猪卸载区域;
(五) 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七条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屠宰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等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