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20 14:15
求相适应,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级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水源和符合要求的电源。厂区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远离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场所,远离受污染的水体以及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
第十五条厂区周围应当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厂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第十六条厂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