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日期:2023-09-20 14:15
开展定期检查和评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检查和评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记录和报告,记录检查结果、评查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七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严格记录管理,对需填写的记录统一编制表单,明确填写要求和保存期限等。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年。
  第七十八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信息化技术等对本规范规定的档案、记录等实施电子化管理,生猪和生猪产品相关信息应当对应、可追溯,有条件的可以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对生猪屠宰关键环节实施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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