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日期:2023-09-20 14:15
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第七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而被召回的生猪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第九章 委托管理
  第七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双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于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的项目,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并与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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