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日期:2023-09-20 14:15
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确保生猪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六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猪产品的处理、召回记录等内容。生猪产品召回记录应当包括召回生猪产品名称、购买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销售者(委托人)告知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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